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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婚后购买的房屋并非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1-07-08 12:00:22 来源:
【案情简介】:1996年,被告王某在单位购买市内的房改房一套。1998年4月其与原告马某登记结婚,当时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03年7月,王某的房改房被拆迁,其获得11.1万余元的补偿款,并在当月用其中的11万元整即在成都近郊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自住。去年3年,马某以两人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将王某新购的房屋及家具家电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家具家电依法进行平均分割。但相关证据均证实,诉争房屋的购买房款全部是由王某的房改房拆迁款支付的,其用个人财产购买自住房而非投资,房屋增值也属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一个转化形式,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马某主张分割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房屋是在双方婚后购买的,但是购买的资金却是被告王某婚前的资金,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屋不过是王某婚前财产的转换,在本质上仍然属于王某婚前的财产,所以双方在离婚时不需要对此房屋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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