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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赖账无偿“出售”房产给儿子

2011-08-21 12:34:55 来源:


为赖账无偿“出售”房产给儿子

为了逃避数百万元债务,杨女士将名下的3套房产无偿“出售”给儿子,仅留一套住房。在申请执行人金地公司提起撤销杨女士及其儿子之间房产买卖合同的诉讼后,市一中院采取有效措施,最终使金地公司与杨女士达成和解协议,杨女士将名下一套房产过户到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16万元,金地公司则放弃其他债权主张。日前,此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9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名下仅留一套房产

  因金地公司与立宇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作为立宇公司的股东,杨女士未履行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与立宇公司一起被金地公司告到市一中院。在经历了一审、二审之后,最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立宇公司应支付金地公司880万元,杨女士在出资不实的740万元范围内向金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后来,由于立宇公司和杨女士未履行付款义务,金地公司向市一中院申请执行。经查,立宇公司因涉嫌刑事案件,经相关机构鉴定已无偿债能力。而杨女士名下有4套房产,但在金地公司起诉前两天,杨女士已与人签订了3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3套房产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自己名下仅留一套住房。

  无偿过户恶意逃债

  执行立案后,因金地公司向相关法院提起撤销杨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诉讼,一中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后法院审理查明,杨女士将3套房子出售给了儿子小龙(化名),且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明确承认小龙未支付房款。小龙在受让房产时年仅20岁,在国外读书,生活来源需父母供给,不具备支付房款能力。法院认为,杨女士将房产无偿过户至儿子名下,主观上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而且事实上致使自己的偿债能力减弱,损害了金地公司的利益,因此判决撤销杨女士签订的3份房地产买卖合同。

  转让房产还清欠款

  随后,金地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理已恢复至杨女士名下的房产。执行中,杨女士与金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杨女士将名下一套房产过户到金地公司名下,并补偿人民币16万元,金地公司放弃其他债权主张,使这起执行案顺利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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